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96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申普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燈堂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張威鴻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大來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桂英 被上訴人大榮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卿震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宋君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紋華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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