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雀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年度偵字第五二二四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黃美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監視器螢幕各壹臺、傳真機伍臺、計算機肆臺、簽單、倍數表通告單、六合彩分析單各壹張、六合彩緊急通知單貳張、電話壹具均沒收。
事實
一、黃美雀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底起,提供臺南市○區○○○街○巷○○號其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供不特定多數人撥打0六─0000000、0六─000000
0、0六─0000000號電話,及傳真0六─0000
000、0六─0000000號,以簽選號碼賭博財物等方式,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六合彩」賭博。其等簽賭方式,分為「二星」、「三星」、「四星」及「特仔尾」。約定賭客簽賭之賭金,為「二星」每注新臺幣(下同)八十元、「三星」每注七十元、「四星」每注七十五元、「特仔尾」每注八十元。嗣核對香港所開出之當期六合彩中獎號碼(開獎日為每週之週二、週四、週六),決定輸贏。賭客如對中號碼者,「二星」每支可得彩金三千八百元,「三星」每支可得彩金三萬元,「四星」每支可得彩金十萬元,「特仔尾」則以倍數表換算。如未簽中,所繳之賭資全歸黃美雀所有。於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晚上八時二十分許,經警持本院法官所核發搜索票,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黃美雀所有供經營上開「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監視器、監視器螢幕各一臺、傳真機五臺、計算機四臺、簽單、倍數表通告單、六合彩分析單各一張、六合彩緊急通知單二張、電話一具等物。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附卷,及監視器、監視器螢幕各一臺、傳真機五臺、計算機四臺、簽單、倍數表通告單、六合彩分析單各一張、六合彩緊急通知單二張、電話一具等扣案可稽,事證明確,是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九十七年十二月底起,至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揭處所多次反覆持續賭博、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營利,其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犯本罪之動機、手段、規模、獲利情形,犯罪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有子女三人需其照顧,及檢察官請求處刑有期徒刑八月,尚屬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監視器、監視器螢幕各一臺、傳真機五臺、計算機四臺、簽單、倍數表通告單、六合彩分析單各一張、六合彩緊急通知單二張、電話一具等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庭法官吳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