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維辰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月20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