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