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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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21號聲請人 陳美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明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382834、CH382840、CH
382849、CH742252、CH742263、CH480971)六紙之原本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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