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鍾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於93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7萬元整,約定年
利率百分之9.25,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60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7年12月18日後即未再予履約,其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現積欠金額為229332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㈡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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