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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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告乙○○
號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訴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及訴訟標的(按:訴訟標的係原告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之實體法律關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