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交上易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致璋 選任辯護人 許宜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