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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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上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秉洋 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彩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毀損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2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 陳述 詳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聲明:上訴駁回。陳述略稱: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無理由不斷的上訴,浪費公帑及生命、資源財產等語。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毀損、恐嚇及公然侮辱犯行部分,業經原審諭知無罪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此部分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至原告就被告被訴於106年5月26日、6月24日所為公然侮辱、毀損犯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經原審移送原審民事庭審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茲據檢察官就上開刑事判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7號),則上訴人就此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