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劉家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賭博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聲請書附表編號4至6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所示「108.
08.23」部分,應係「107.08.23」之誤載,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受刑人劉家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1日至106│106年6月21日凌晨0│105年10月14日至105│││年2月17日│時12分許為警採尿送│年10月17日││││驗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545號│字第3624號│字第2729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27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07│107年度簡字第304號││事實審│││3號│││├────┼─────────┼─────────┼─────────┤││判決日期│106.06.27│106.11.23│107.03.2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27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07│107年度簡字第304號││判決│││3號│││├────┼─────────┼─────────┼─────────┤││確定日期│106.07.17│106.12.11│107.04.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272號│││(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107年度聲字第2697號定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受刑人劉家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間某日│103年12月10日│103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1283等號│字第31283等號│字第31283等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58│107年度上訴字第458│107年度上訴字第458││事實審││、465號│、465號│、465號││├────┼─────────┼─────────┼─────────┤││判決日期│107.05.23│107.05.23│107.05.23│├───┼────┼─────────┼─────────┼─────────┤││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2│107年度台上字第332│107年度台上字第332││判決││3號│3號│3號││├────┼─────────┼─────────┼─────────┤││確定日期│107.08.23│107.08.23│107.08.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625號│││(編號4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