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74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旗監違字第裁85-B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1月25日下午1時31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路、曾子路口處,因闖越紅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異議人「駕車闖紅燈(含紅燈左轉)」,並開立98年2月16日高市警交相字第B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
1項及第63條第1項規定,於98年5月21日以旗監違字第裁85-BC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70
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異議人接獲裁決書後,不服上開裁決處分,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舉發違規路段因施工限縮道路,不僅路旁已用圍籬圍起,並且路旁也已用交通錐及紐澤西護欄圍起,在此施工情況下,該道路已經不是一般正常道路,並非適當之照相環境;且該路口並未能在照片中看出有設置紅燈,根本不能證明違規;另該路口因施工情況下道路已經受限,前方也有標示禁止駛入,無法往前行駛,並且已無來車可會車,所以在此情形下本車只得以左轉,本車亦有打左轉方向燈,當日都是遵照交通法規行駛,並無違規,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亦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項第1款規範明確。
四、經查,異議人於98年1月25日下午1時31分許駕駛車號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路、曾子路口處,因闖越紅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由原處分機關就其「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部分之交通違規行為裁處罰鍰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等事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8年2月16日高市警交相字第B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98年5月21日旗監違字第裁85-B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份及違規採證照片1張附卷可稽,而異議人亦不爭執在上開時、地打左轉燈左轉之事實,是異議人有如上述之交通違規行為,堪以認定。至異議人雖執上詞聲明異議,然查:⑴經本院觀察卷附之違規採證照片,異議人違規左轉之高鐵路、曾子路路口確實有設置燈光號誌,並無異議人所稱未能從違規採證照片中看出有設置紅燈之情事,異議人容有誤會;⑵至高鐵路及文寧路旁雖有施工圍籬,且文寧路亦為單向道(亦即禁止從高鐵路方向駛入),然此情形僅係該路段有部分路面進行施工,並非全線禁止通行,自亦無異議人所稱該道路已經不是一般正常道路,並非適當之照相環境等情,此部分異議人亦有誤解;⑶又異議人所行駛之高鐵路前端之文寧路係單行道,禁止從高鐵路方向駛入,是在此情形下,異議人雖僅能左轉駛入曾子路,然亦需遵守交通號誌之管制,以避免與自文寧路駛出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異議人異議稱其左轉駕駛之行為,都是遵照交通法規行駛云云,亦不足採。綜合上述,異議人在上開時、地確實有闖越紅燈之違規行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逕行舉發,並無違誤,原處分機關乃予以裁決,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於法並無不合。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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