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甲○○因違反農業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8年度選偵字第2號),,其於民國98年2月13日所提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係於98年度臺中縣東勢鎮農會會員代表選舉中,所收受同案被告 鄭冬蘭 所交付之行賄買票款項,屬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被告甲○○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農業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選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現金3000元,為被告因犯罪而收受之財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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