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83號、98年度執更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沙鹿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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