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刑全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刑全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祈靖
林朝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家銘
何亞銘 藍勝宏 趙思愷 黃仁嵩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銀敏
陳美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紳舳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殺人等案件進而提起本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經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觀諸債務人殺害或教唆殺害被害人 林政宏 死亡之案件,債權人各為死者之父母又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孰料債務人迄今分文未付,近聞債務人欲將財產脫免轉移,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頗難執行之虞,為此釋明兼更提出能夠即時調查之證據,甚者願以現金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所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請求准予假扣押等語。
二、經查,債權人曾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業經本院准許確定,現下仍向本院重複聲請假扣押,細就債權人先後兩次聲請假扣押之事項對照觀之,除有關出具保證書供擔保之單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改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外,其餘聲請假扣押之所有內容互核相同。分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之性質,乃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之分會,亦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一部無訛。探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既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一部,是則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之事項與本件聲請假扣押之事項同一,顯見前案聲請而經本院准許之事件理當足以解決本件聲請亟待達成之目的。檢視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僅只列明裁定之羈束力,進且同法第239條未將同法第400條第1項一事不再理之條文納入裁定準用之範圍,遂使通說認為裁定委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儘管棄置不論一事不再理之探討餘地,但研法院准許之確定裁定,苟無內容不能實現之情事,當事人再行聲請同一事項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否則不啻容許當事人藉由重複聲請俾利規避相關規定,造成後續時效之規定形同具文。至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欲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任一名義出具保證書,乃其內部處理作法之選擇,絕非現實無法完成之困境,本院前為准許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未涉不能實現之內容,得昭本件假扣押聲請缺乏權利保護必要,便應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提起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