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552號聲請人 游麗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建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費用二千元。聲請人已繳納500元尚不足1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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