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忠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2,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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