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01號上訴人 高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利 等人因本院102年度婚字第201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萬5,805元【按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關於對其不利部分,上訴人原起訴請求480萬5,805元,經本院判決暨更正裁定,判決被上訴人楊利應給付上訴人165萬元,故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5萬5,805元(計算式:4,805,805-1,650,000=3,155,80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