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848號聲請人 月文吉 相對人 趙冠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冠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相對人趙冠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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