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親字第66號原告 温香 被告 温娟娟 被告 温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98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温香與被告 溫娟娟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温淑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間之母女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48年因友人請求,為照顧父母不詳之被告二人,明知與被告二人並無血緣關係,竟向戶政機關辦理被告二人出生手續,並登記其為被告之生母。惟被告實非原告受胎所生,其與被告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為求身分明確,依法提起本訴,求為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血緣鑑定報告書及診斷證明書各乙紙為證。
二、被告則陳稱其等確非原告親生,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又所謂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就確認親子身分存否之訴而言,即以親子間,是否有血統關係為其基礎事實,是親子身分關係可作為確認訴訟之標的。本件原告主觀認定被告等人非原告自任何第三人受胎所生,然依兩造之戶籍登記,原告為被告等人生母,是兩造間母子之身分自屬不明確,致兩造私法上之親權地位受到不安之危險,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次查原告與被告分別進行DNA血緣關係鑑定,結果顯示可以排除原告與被告間之之母子血緣關係,是被告並非原告親生子女等情,有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血緣鑑定報告書及診斷證明書各乙紙可憑,足認被告等人戶籍資料上雖登記為原告之法定婚生子女,然原告並非被告之生母,於血統上、生物學上,兩造間並無母子血緣關係存在灼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等人非其自任何第三人受胎所生,其並非被告等人生母,兩造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為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振宗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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