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王青娥 律師
相 對 人 銘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本院99年度重勞小字第28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
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分會資力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
通知書1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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