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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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陸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鈞院以96年度繼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管理人,並以96年度家催字第225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6年11月17日刊報公告,期限至98年5月16日(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屆滿;另被繼承人甲○○於96年2月13日死亡,其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於99年2月12日屆滿。茲因鈞院民事執行處96年度執字第8540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為參與分配之需,特為此聲請。
(二)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83條第項及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三)被繼承人甲○○遺有臺北縣○○鄉○○○○段蓬萊坑小段26地號土地暨其上蓬萊路26號2樓房屋(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1月30日板院輔96執天字第85400號通知,該遺產房地第1次公開拍賣最低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及65萬元,合計245萬元);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
103股(依每股面額10元計算,總值1l,030元)、股利及畸零股款計909元、亞漢有限公司出資額50萬元,其遺產總值為296萬1,939元,爰聲請人之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29,619元;另聲請人管理本案遺產共墊付5,743元(內含本件聲請費1,000元),即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為35,362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
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6年度繼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96年度家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度繼字第1072號、96年度家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遺有遺有臺北縣○○鄉○○○○段蓬萊坑小段26地號土地暨其上蓬萊路26號2樓房屋(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1月30日板院輔96執天字第85400號通知,該遺產房地第1次公開拍賣最低價額分別為180萬元及65萬元,合計245萬元);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03股(依每股面額10元計算,總值1l,030元)、股利及畸零股款計909元、亞漢有限公司出資額50萬元,其遺產總值為296萬1,939元等情,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1月30日板院輔96執天字第85400號通知、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5日股發字第308號函暨股東股票明細表、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96年11月19日北經登字第0960763414號函暨營利事業登記抄本等影本各1件為證。
(三)次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5,743元(含本件聲請裁定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1紙、墊付費用單據影本9紙在卷足憑。
(四)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29,619元,以及墊付費用5,743元,合計共35,362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瑜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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