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六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二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四○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原判決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素珍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