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債權人 韋駱英好 債務人 莊秉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②壹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載提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乙紙,交債權人收執,詎屆期經提示竟不獲付款,復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向債權人借款貳佰萬元,並開立有「款項借用證」乙紙為證,詎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1│100年2月16日│150,000元│100年3月16日│CHNO358312│└─┴───────────┴───────────┴───────────┴───────────┘◎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