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詠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木信 等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4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981,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陳善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