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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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08號原告 羅文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毛多穎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繳納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提出大陸地區民事離婚判決,本件是否能請求認可離婚判決,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