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38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被告丙○○
國民被告戊○○
國民被告丁○○
國民(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被告己○○
國民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乙○○
樓國民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561、5562、96年度偵字第4844號),本院認為不宜(97年度基簡字第14號),經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5日下午3時,在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除已為程序判決以外部分,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