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附民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原名 林灼道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傷害案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7年3月18日以96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判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於刑案部分,聲請由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人即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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