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天右 即宥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子茗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