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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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 趙福龍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再審事件,對本院101年1月31日101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有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之土地及房屋登記謄本、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所得稅資料清單、新竹國泰綜合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等件,可資證明其有請求救助事由云云,惟未據提出上開證據供即時調查,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