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 王定亮
王聖中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涉訟,該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萬0383元(見本院卷第8頁)。聲請人主張伊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王定亮台北市低收入卡與身心障礙手冊、王定亮與王聖中罹患憂鬱症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至5頁)以為釋明。本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林曉芳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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