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C女法定代理人C女之父親
C女之母親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被告 胡世銘
三多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洪金山 上列被告胡世銘,因本院中華民國100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