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更(二)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2號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即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承
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上訴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夏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