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5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家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74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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