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2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虛報出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憬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育智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陳善助 訴訟代理人 薛光欽 輔助參加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李應元 署長上列當事人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5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勘驗結果,認定原告報運出口之來貨為電弧爐煉鋼爐渣,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被告乃據以更正貨名及貨品分類號列,並作成罰鍰處分。茲因兩造就原處分所載系爭來貨之性質有所爭議,本院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