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57號聲請人洪○○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116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1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其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其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該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決定通知書及該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高金枝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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