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權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89號聲請人 程惠卿
許張好 (即 程惠南 之承受訴訟人) 程許忠 (即程惠南之承受訴訟人) 程麗冠 (即程惠南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英 (即 程駿傑 之承受訴訟人) 程暐祐 (即程駿傑之承受訴訟人) 程秋華 (即程駿傑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若夫 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上訴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高金枝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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