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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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96號聲請人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香津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應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就其與 梁家茜 等間上述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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