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07號聲請人 楊麗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文維 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7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至聲請人所提他件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則無拘束本院之效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高金枝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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