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高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高榮華不慎遺失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本院於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催字第1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同年10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股票掛失通知函、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92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92號卷及本院卷附資料)。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表:
編號股東姓名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高榮華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張75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