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9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6,37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然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
須補繳1,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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