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開石企業有限公
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3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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