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534號債權人 陳明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秀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票號0000000)尚未到期,未可為付款提示,不得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請另提出請求依據及釋明是否已向債務人催告還款。
二、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劉秀陣即元通土木包工業」,請另予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