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78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玟君
黃麗文 被告德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 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機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機太公司)於民國106年8月4日邀同訴外人 簡宏裕 及 高欣宜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國內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自
106年8月4日起至額度到期日107年7月31日止,約定經原告同意承購者,出具國內應收帳款承購同意書,以應收帳款債權受讓方式,承購機太公司對其特定交易相對人(買方,即被告)基於買賣契約、勞務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等,而得對被告請求於一定清償期給付一定金額之應收帳款債權。機太公司應將對買方即被告所有應收帳款債權(包含現在及將來發生,不論該等應收帳款債權是否向原告申請預支價金或融資,或是否為原告所核准承購額度範圍內,惟不包括以國內信用狀、預付貨款或現金方式交易之應收帳款債權)全數讓與原告。機太公司依前項國內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書,自
106年8月4日起陸續向原告辦理應收帳款融資並簽妥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依序動用,並由機太公司於106年8月8日將應收帳款債權讓與通知被告,表明已將自交貨發票日在
106年7月1日起至原告通知其終止應收帳款融資約定日止,對被告之所有應收帳款債權全數轉讓與原告。查機太公司與被告於106年8月4日至107年5月22日間共有5筆交易,發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1萬3,269元、129萬9,711元、155萬9,177元、158萬5,312元、140萬5,42
5元,合計756萬2,894元。原告另於107年2月27日以存證信函再次通知被告前開應收帳款債權轉讓之事實。因被告截至107年5月22日尚有5筆,金額合計756萬2,894元之應收帳款未給付予原告,而原告並於107年5月2日催告請求其履行契約,惟被告迄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6萬2,89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國內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書、應收帳款承購同意書、動撥申請兼債權憑證、應收帳款讓與明細表、統一發票、通知函、賣方應收帳款未銷帳明細表、存證信函、催告函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至關於遲延利息請求部分,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
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主張對被告之債權,各清償日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到期日,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1頁、第248頁),則被告應自清償期限屆滿後即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息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上開貨款債權金額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上開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請求金額│發票到期日│利息││││├─────────┬────┤││││起迄日│週年利率│├──┼───────┼───────┼─────────┼────┤│1│171萬3,269元│107年3月30日│自107年3月30日起│5%│├──┼───────┤│至清償日止│││2│129萬9,711元││││├──┼───────┤││││3│155萬9,177元││││├──┼───────┼───────┼─────────┼────┤│4│158萬5,312元│107年4月30日│自107年4月30日起│5%│├──┼───────┤│至清償日止│││5│140萬5,425元││││└──┴───────┴───────┴─────────┴────┘附表二:(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請求金額│發票到期日│利息起息日│利息│││││├─────────┬────┤│││││起迄日│週年利率│├──┼───────┼───────┼───────┼─────────┼────┤│1│171萬3,269元│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1日│自107年3月31日起│5%│├──┼───────┤││至清償日止│││2│129萬9,711元│││││├──┼───────┤│││││3│155萬9,177元│││││├──┼───────┼───────┼───────┼─────────┼────┤│4│158萬5,312元│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1日│自107年5月1日起│5%│├──┼───────┤││至清償日止│││5│140萬5,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