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三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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