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四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台灣地方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載章甫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