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82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3號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而以原審量刑太重為由上訴,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