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6號原告聚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裘金亮 被告 翔禾鑫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依原告提出兩
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承攬書所載,並無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又被告之營業所設臺北市○○區○○路○○○號2樓,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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