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任樂智
被   告  任樂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
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
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此亦分別為同法第18條、20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桃園市和苗栗縣,而本件原告係依
據被告繼承其被繼承人 任樂義 之債務而為請求,任樂義死亡
時之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見支付命令卷第5頁),是依上開
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晴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