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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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洪崇欽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0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未遂,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未遂,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耀昇通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耀昇公司)係○○○區○○○路服務。被告丙○○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訖同年五月十五日止,擔任耀昇公司臺中分公司經理;甲○○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訖同年五月二日,任職耀昇公司臺中分公司。耀昇公司之薪資標準,係依職員當月簽約客戶數量定之,二人於任職期間係為耀昇公司處理事務之人,丙○○於任職期間已與新鳳凰城管理委員會簽立確認單、與太子鎮管理委員會簽立確認單、契約書、與第一名邸管理委員會簽立契約書及確認單,與圓緣住戶管理委員會簽立確認單(下稱新鳳凰城等管理委員會),竟意圖為住網公司不法之利益,隱匿未呈報耀昇公司,於八十九年三月至四月間某日,在台中市○○○○街○號,將前開契約書交由不知情,任職於聚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宇公司)業務部之乙○○,並與住網社群有限公司(下稱住網公司)以計件方式合作,指示不知情之聚宇公司人員將案件歸屬為住網公司之客戶,再由住網公司與新鳳凰城等管理委員會繼續簽約或確認等後續事宜。甲○○於任職期間,已與長億南園管理委員會、文心大國民管理委員會、長億城綠茵區管理委員會、龍邦綠園道管理委員會、貝多芬園邸管理委員會、大地球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超級大文心管理委員會、假日半島管理委員會、遠見天下管理委員會、春秋NO2管理委員會、健康世界管理委員會、長億迎曦樓管理委員會、采邑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慶吉公園管理委員會、興大博士大樓管理委員會、美村逸境管理委員會及臺中情管理委員會等管理委員會(下稱長億南園等管理委員會)簽立契約書、同意書或確認單,竟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之概括犯意,隱匿未呈報耀昇公司,而連續於八十九年四月間至五月間離職前某幾日,分批在台中市生產力辦公室及茗人紅茶店,將耀昇公司與長億南園等管理委員會等客戶所簽立契約書或確認單等如附表所示之物,交給住網公司 郭榮聰 ,由住網公司與與長億南園等管理委員會簽立契約、同意書或確認單等後續事宜,與住網公司以按件計酬之方式合作,為違背耀昇公司任務之行為,嗣為耀昇公司發現而向聚宇公司及住網公司抗議,經三方協調,住網公司同意將前開社區未辦妥手續之後續工作與資料與將來完成後業績均歸屬於耀昇公司,始未造成耀昇公司之損害。
二、案經耀昇公司訴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坦承有於上開期間任職於告訴人耀昇公司,並於任職期間分別與新鳳凰城等管理委員會簽立契約書或確認單,且上開管理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均屬於住網公司之客戶等情;被告甲○○坦承有於上開期間任職於耀昇公司,並於任職期間將長億南園等管理委員會前開客戶與聚宇公司簽訂之契約或確認單交付予住網公司,惟均矢口否認有背信犯行,被告丙○○辯稱:伊將前開契約等文件交付予聚宇公司,並非交付給住網公司,而且新鳳凰城等管理委員會後來也均屬告訴人之客戶,因此,告訴人並無損害等語;被告甲○○辯稱附表所示之各客戶有些尚未簽約完成,有些則只有確認單,均係未成案之客戶資料,依約耀昇公司尚無法達到請領經銷獎金之標準,且住網公司已經還給耀昇公司,伊沒有拿到錢,耀昇公司沒有損害,住網公司亦沒有得到任何利益云云。惟查:
(一)被告丙○○於任職耀昇期間,將契約文件交付予聚宇公司,而非耀昇公司,而聚宇公司復將該資料歸屬住網公司,為被告丙○○所自承在卷,雖被告丙○○辯稱可能是因為伊已轉任住網公司,聚宇公司才會誤認為新鳳凰城等管理委員會是住網公司的客戶云云,惟查前開資料係被告丙○○以個人名義與住網公司配合方式交至聚宇公司,業據住網公司發函說明:「本公司於不知情之情形下,接受案件配合人員甲○○及丙○○所簽之社區確認單或合約書,::因此十八社委會(嗣後發函補增三主委會)為兩人依個人名義與「住網配合方式交至聚宇,委由本公司發函::」等語(見偵查卷第四十五頁)明確,而被告丙○○係於八十九年五月間離開耀昇公司,竟於八十九年三月、四月間即將前開資料交付聚宇公司之乙○○,業據證人乙○○於偵查中結證屬實,倘被告丙○○沒有任何指示,衡情證人乙○○應將該案件歸屬於耀昇公司,而非住網公司,是以聚宇公司會將案件歸屬住網公司,顯係依據交付人即被告丙○○之指示,況被告未於離職之前將案件之資料備齊即交付聚宇公司,倘非為他人之利益為之,何以至此?是以被告丙○○辯稱伊沒有要聚宇公司將資料交付住網公司之意思,是聚宇公司誤認所致,不足採信。
(二)被告等任職於耀昇公司期間,其職務係替耀昇公司招○○○區○設○○○路,其內容包括1簽訂合約書2網路集訊設備置放地點確認單3在社區內找到二十個以上之客戶4設專線建置表,然後將前開完備之文件交付耀昇公司,以便耀昇公司向聚宇公司請領經銷商獎金,大約二十戶即給一萬元之獎金,每戶月租費,耀昇公司尚可抽成,為被告二人自承在卷,核與證人丁○○即聚宇公司之台中分公司經理到庭結證明確,而被告甲○○於任職耀昇之期間將如附表所示之物交付予聚宇之另一家授權經銷商住網公司,為被告甲○○所自承在卷,且前開文書之持有既係因被告甲○○、丙○○以勞務取得,且被告丙○○復於審判中自承:「可能是為了卡位」等語(審判長問:為何將不成文的案件送件聚宇收件?),被告甲○○亦自承:伊是有鑒於附件所示之資料如果不用很可惜才會將資料交付住網公司等語,顯然被告等所交付之前開資料對住網公司及耀昇公司而言,在商業上均屬有利益之物品,否則何以告訴人耀昇公司要抗議,並將之取回?是以被告二人辯稱因為前開資料均尚未達到經銷商請領獎金之標準,所以對住網公司不構成利益,對耀昇公司亦無損害可言云云,亦不足採信。此外復有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會議紀錄一件、台中情委員會簽呈及公告、健康世界委員會及公告、文心大國民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假日半島管理委員會及公告、超級大文心委員會函及會議記錄、長億南園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一份在卷可憑,且有聚宇公司申請中華電信社區碼列表一冊、新鳳凰城管理委員會之確認單一件、太子鎮管理委員會契約書、確認單各一件、第一名邸管理委員會契約書、確認單各一件、園緣住戶管理委員會之確認單一件及附件所示之文件附卷可憑,本案事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背信未遂罪,被告均已實施犯行但未得逞,為未遂犯,按既遂之刑減輕之,被告丙○○將資料隱匿未交付耀昇公司,並指示不知情之聚宇公司人員將案件歸屬住網公司,利用不知情之人為之,為間接正犯,被告甲○○先後交付資料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前開刑之加重,先加後減。按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為構成要件,經查:前開被告所簽訂之契約書內容係以:「茲因通信需要,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內政部「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裝置規則」及「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管線設計規範,本社區(大樓)電信提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及聚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裝設○○區○○○路服務」電信及數據相關設備,並達成合意事項:::立契約書人甲方:::管理委員會,::乙方:聚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契約書十六份在卷可憑,協議書(同意書)中之立協議書人之乙方亦係聚宇公司,亦有協議書六紙附卷可憑,觀諸前開合約及協議內容,被告二人於訂立契約之時,係以聚宇公司之名義行之,即被告二人係以聚宇公司之代理人為前開締約行為,則該等契約書(動產)及協議書之所有權自難認已屬於耀昇公司所有,則依據該等合約、協議所立之網路集訊設備置放地點確認單自亦難認已屬於耀昇公司所有,被告丙○○將前開資料交付予聚宇公司及被告甲○○將資料交付予住網公司,均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涉犯業務侵占罪嫌,容有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爰審酌被告二人素行良好,因時失慮誤罹法典,事後已積極補救,未造成告訴人損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並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效,其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壹日,易科罰金,依刑法第二條之規定該修正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被告所犯之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一、假日半島管理委員會契約書
二、長億南園管理委員會契約書
三、文心大國民管理委員會契約書
四、龍邦綠園道社區管理委員會契約書
五、長億城綠園茵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契約書
六、健康世界管理委員會確認單
七、遠見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確認單
八、春秋NO.2社區管理委員會確認單
九、貝多芬園邸園管理委員會契約書
十、大地球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契約書
十一、采邑三期管理委員會確認單
十二、超級大文心管理委員會確認單
十三、慶吉公園大地管理委員會契約書
十四、長億迎曦管理委員會確認單
十五、興大博士大樓管理委員會確認單
十六、美村逸境管理委員會確認單
十七、台中情管理委員會確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