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41號
原 告 韡達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奕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